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.4.3-4.8行政处罚结果汇总 |
单位名称: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| 填报日期: |
序号 | 案件来源 | 案由 | 违法事实 | 处罚依据 | 处罚类别 | 罚款金额 (万元) | 承办机构 | 处罚日期 | 处罚决定书号 |
1 | 部门移交 | 霸州市开发区五*嘴饭店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案 | 2024年4月1日10时许,霸州开发区五*嘴饭店使用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设备。 | 依据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,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该整的,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(三)安装、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;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试行)》基准编号C080104903的规定,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,违法情节较轻,对单位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. | 罚款 | 0.020000 |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| 2024/4/3 | 廊(霸)城简罚决字【2024】第2418001号 |
2 | 检查发现 | 梁*仲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,擅自改变建筑物色彩案 | 梁*仲于2024年3月1日因未经建设工程许可擅自改变市区天祥路小*椒与小*儿门店建筑物,(单体建筑规模为245平米)色彩,并逾期不改正 | 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》第七十九条“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,擅自改变建筑物、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、色彩及材质、材质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”;《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第67号“改变形式、色彩、材质建筑物、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单体建筑物在500平米以下的或者对局部形式、色彩、材质进行改变的(局部是指改变范围比例不超过单体建筑总面积规模的十分之一)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,按照每栋建筑物1.5万元予以罚款 | 罚款 | 1.500000 |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| 2024/04/08 | 廊(霸)城罚决字[2024]第00007号 |